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后要想报请检察院批捕,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后要想报请检察院批捕,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作者:卜彦文律师
我一直认为这个问题不应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确确实实发生在我的城市里以及我最近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而且据我所知在沈阳市的公安司法系统中持肯定做法的人和单位不在少数,甚至对绝大多数的老公安老警察的影响也是根深蒂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后要想报请检察院批捕,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准确的说是无权变更拘留)。但在我们沈阳市的公安机关办理的这类批捕案件中,必须先行拘留,再提请检察院批捕,几乎成了不可质疑的“圣旨”,甚至很多检察官也受此影响,但却不真正探究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
法治的悲哀在于立法制定的很美好,但执法的人不真正懂法、熟法,甚至违法而不自知、不想知,那么对法治的破坏无疑是最大的破坏。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均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内容相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后要想报请检察院批捕,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变更拘留再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的法定程序,否则公安机关即是违法拘留违法办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