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方应该注意哪些彩礼方面的法律问题
婚姻当事方应该注意哪些彩礼方面的法律问题
作者:卜彦文律师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新成立家庭”的美好愿望,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根据《民法典》和当前政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把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追求彩礼习俗的本质特征。因为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的人有的地方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感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蔓延。官方就认为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从法院办理的案件上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近5年来,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占因彩礼引发的刑事案件的46.26%。)因此,婚姻当事方应该注意哪些彩礼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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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彩礼数额不能“过高”,不能出现“天价彩礼”。
这是国家政策要求,但是彩礼数额多少算“过高”,官方没有具体标准,“过高”的标准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经济状况以及民风习俗、村规民约等等确定。彩礼问题属于私法,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干涉,并且实践当中,即使发生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方没有纠纷,没人会管,但是当事方发生纠纷了,可能就有第三方介入了,可能这个问题就会管一管了,比如基层调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但是只要没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形式的介入都是没有强制性的,之所以国家政策要求干预,是因为彩礼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问题。
2、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三种情形下原则上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有例外。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②③项以离婚为条件)。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以前各地法院都是按照司法解释处理的,但是现在最高法院又有不同于以往的解释。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公布案例进行指导
对于第①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返还彩礼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②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最高院发布案例进行指导: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对于第②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要返还彩礼”反向解释: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了”,就不应该返还彩礼。
对于第②种情形反向解释,以前法院的做法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但是现在最高法院的态度转变了,最高法院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了”是否返还彩礼问题进行案例指导,即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指导性案例: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3、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哪些人做为被告?
指导性案例: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所以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