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法律关系下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代驾法律关系下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当今社会,酒成为了外出吃饭必备的东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交警提示语也被当下新型的行业--“代驾”所替代。每次开车喝酒之后,只需一个电话,就会有代驾公司的员工来到客户身边,代替车主人开车,挣取劳务费用,但是,代驾并不是完美无瑕的,也会存在许多法律上的风险,下面让我们先看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真实的事情。
在2014年12月的一个晚上,一个公司职员王某陪客户喝酒后不能开车,于是通过A公司运营的“e代驾”网络平台联系了一个代驾人刘某。司机刘某和王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王某的汽车离开饭店,在路上因为道路湿滑,将一名六旬老人陶某撞到。经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的认定,受害方没有过错,驾车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陶某将王某和代驾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判认为,代驾司机刘某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行为,因此陶某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代驾公司承担。
本案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非常明确,而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责任主体承担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来共同梳理一下当事各方的关系,确定出真正的责任主体。
(一)代驾公司和驾驶员之间为居间关系
本案中,代驾公司和代驾人刘某之间对刘某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的承担的主体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代驾公司和刘某之间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中可以看出,代驾公司和刘某之间真实的意思内容是代驾公司委托为代驾司机发布代驾需求信息,促成司机和代驾服务需求方达成代驾服务合同。客户支付的代驾费用全部归驾驶员,然后向驾驶员另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运营代价软件的公司的义务是为代驾人提供客户寻求代驾的信息以及平台服务,代驾人的义务时为代驾公司支付相应信应的信息服务费用。据此可以得知:代驾公司充当了中介的角色,其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达成以代驾为内容的委托合同。代驾公司招人从事代驾服务,不是代驾公司和顾客达成协议,而是为代驾人和不特定的顾客之间报告订立契约的机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条文可以看出,代驾公司和代驾人之间属于居间法律关系。
(二)驾驶员和车主之间为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代驾员与车主签订的代驾服务确认单的过程,其实就是双方签订一个委托合同的过程,车主委托代驾员将其汽车开到指定的地点,代驾员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后,车主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代驾人。无论车主以什么方式支付费用,都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
综上可以得出,A公司属于居间人,刘某和王某达成委托合同,刘某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但是实务中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永远不变的,也未必完全符合法条的规定,在代驾这样的新型的法律关系下,因为法律关系复杂,所以不是现有的合同法的法条所能完全容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居间人公司对驾驶人有推荐的职能,而从事代驾属于技术性的劳务的付出,且在高危的道路上行进时,不能不对提供信息公司的公司提出比一般的居间人更高的义务要求——居间人对驾驶人有选任的义务,否认承担责任。
因为雇佣关系并不明确,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雇用人责任的前提。
然而,A公司属于居间商,属于经营者,而作为车主是消费者,属于接受服务的主体——A公司提供了信息,且获得收益。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